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、旅游局、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旅游局、兵团各师旅游局,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分局,各区属旅行社: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》、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,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市场秩序,加强旅游企业诚信经营,提升旅游服务质量,树立新疆旅游良好形象;进一步规范新疆境内散客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,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和减少旅游投诉、纠纷的发生,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旅游局、兵团旅游局联合制定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(2011年版)》范本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做好推广使用工作。
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(2011年版)》范本宣传推广工作,主动指导旅游企业正确使用合同范本,认真加强对合同范本使用的监督管理,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,充分发挥范本的作用,规范和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,促进新疆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。自治区工商局、自治区旅游局、兵团旅游局将适时对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(2011年版)》范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。旅游企业不按照有关要求使用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(2011年版)》范本的,由工商部门、旅游部门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理。
各地、各相关部门、各旅游企业可从以下三个网站下载获取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(2011年版)》范本文本,并自行印制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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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旅游局、兵团旅游局于2009年联合制定印发的《新疆境内接待散客旅游合同》废止。
联系人:自治区工商局合同监管处 阿力甫江
联系电话:0991-2811825
联系人:自治区旅游局监管处 云新军
联系电话:0991-8833193 15026018586
联系人:兵团旅游局质监所 杨建国
联系电话:0991-2314315 13319833198 |